韦柳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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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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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作者:韦柳雪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443次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202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某,女,1971年9月3日出生于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柳州市鱼峰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韦柳雪,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冬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及其辩护人韦柳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岑某向被害人何某虚构其有制作U盘的技术且可以以此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以其投资U盘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1万元。同日,被害人何某在柳州市城中区交通银行文惠支行转款给被告人岑某。该款项到账后,被告人即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岑某被抓获归案。同月12日,被告人岑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何某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岑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岑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2.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转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2001)鱼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岑某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再次实施诈骗行为,且本次系诈骗老年人财物,行为恶劣,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利娥

人民陪审员  杨念华

人民陪审员  梁咏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慧妮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韦柳雪律师从2001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法律功底扎实、并且具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为人正直、踏实,办事严谨细致,遵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