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意见
柳州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覃XXX的委托,就犯罪嫌疑人覃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指派我所律师韦柳雪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犯罪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及查阅案卷,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针对本案,就犯罪嫌疑人覃XX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提出以下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犯罪嫌疑人覃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在此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犯罪嫌疑人覃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犯罪嫌疑人覃XX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覃XX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对犯罪嫌疑人覃XX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
韦柳雪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