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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某涉嫌故意杀人二审辩护词

发布者:罗小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4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伍某涉嫌故意杀人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伍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伍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现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并与公诉人一起商榷,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代表伍某及其亲属对伍*某非正常死亡表示哀悼,对肖某的亲属表示真诚的问候,但作为伍某的辩护律师出庭履行职责,也是我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涉嫌故意杀人,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受害人方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伍某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等等情况。本案案发至今已有15年多,案件事实已难已查清,证据瑕疵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本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伍某15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被告人伍某在罪名上涉嫌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一)被告人伍某与肖某丈夫是堂兄弟,本案发生前无重大矛盾,被告人伍某案发前无预谋杀人的故意。本案发生系民间纠纷引起的,肖某在羊吃红茹藤后骂被告人伍某“五保户”、“炮子鬼”,使伍某生气才引发的。

(二)、本案伍*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肖某经过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在法律的四个构成要件上被告人伍某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伍某在被伍顺池用镰刀砍伤左臂后出于自我保护捡起地上木棒顺手给伍*某打了一下,而不是打了二下:1、尸检照片(见侦查卷P14页)伍*某头部只有一处伤痕;2、隆回县公安局《对伍某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见侦查卷P5页)只打了一棒;3、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伍*某拿镰刀朝伍某左手臂剁了下,伍某持木棒朝伍顺池头部打了一棒;4、受害人肖某陈述(见侦查卷P23页)当时被伍打昏了,只听说伍*某是被伍某用木棒打死的,是听别人说的,其证言不可信;5、证人刘某2012年作证时已有70多岁,记忆退化,视力、听力很差,又可能不识字,案发14年后作证,其证言无其他人证言佐证,又与该案受害人肖某陈述矛盾。肖某讲“当时天已经黑了,我没看见他手上拿了什么凶器把我打伤”,说明证人刘某不可能看清伍某与伍*某发生打斗的情况,更不可能看见伍某是打一棒还是两棒。

因本案作案工具木棒未查获,而木棒的大小,重量对本案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从有利于被告人方面认定,被告人伍某构成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二、对于本案发生,肖某、伍*某两人自身有重大过错

因被告人伍某的羊吃了肖*花家的红茹藤,肖某在明知是堂弟家的羊,仍破口大骂“五保户”,被告人伍某当时只生一个女儿,所以生气。肖*花后又跑到被告人伍某面前抓住伍某元下身,使其疼痛难忍,导致本案发生,肖某有重大过错。

伍顺池在伍某被伍长打倒在地后,持镰刀将伍某左手上臂砍伤一道很长刀口,当时血流不止,伍某出于自我保护捡起地上木棒顺手给伍*某打了一下,伍*某对其本人受伤致死有重大过错。

肖某与伍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肖某抓住伍某的下身,伍*某持镰刀将伍某左手上臂剁了一刀,这一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对伍某的批准逮捕书》和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为证,说明肖某、伍*某两人自身有重大过错。

三、本案被告人伍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所作所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作案后因害怕一直在外逃亡,在15年逃亡过程中没有再发生违法的行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作所为,依《刑法修正案(八)》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伍某家庭经济确实十分贫困,有三个子女需抚养,但被告人本人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方的经济损失。本律师愿意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尽力赔偿经济损失。

五、被告人伍某涉嫌故意伤害,一审对被告人伍某定故意杀人,定性错误,量刑又畸重。故本律师请求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被告人伍某的认罪态度和伍某身体的右腹有一个巨大的肿瘤等情况,撤销原判, 改判被告人伍某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本案案发至今已有15年多,案件事实已难已查清,证据瑕疵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因此本律师请二审法院主持司法公平、公正,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伍某15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罗律师

2013年7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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