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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涉嫌聚众斗殴辩护词

发布者:罗小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9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周某涉嫌聚众斗殴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周某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一审辩护人。现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并与公诉人一起商榷,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代表周某及其亲属对罗某非正常死亡表示衰悼,对其亲属表示真诚的问候,但作为周某的辩护律师出庭履行职责,也是我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聚众斗殴,本辩护人认为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周某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人周某案发前不认识邓某,与肖某不熟,且与罗某无怨无仇,其无参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周某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故意,也就恰恰说明周某没有参加聚众斗殴的故意。

1、周某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见公安侦查卷P53页),证实了其案发前不认识邓某,也不想参与打架。周某在公安机关是这样供述的“我其实不认识邓某,当天打架时,听白衣中年男子喊了他的名字,我才知道邓某的名字,以前和邓某没有任何交往”,这就表明周某案发前不认识邓某。

2、周某不想参与打架斗殴,没有主观故意(见侦查卷P53页)。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我和邓某、肖某都不熟,我不想帮他们的忙”。

二、客观上周某没有聚众,也没有动手打人,更没有持械打人。

周某乘坐周某的小车,帮一个叫“军军”的人办酒席买菜,不认识邓某,在案发前对事情如何起因并不知情。

周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见侦查卷P54页),“打架发生后,我没有动手”。

周富在公安机关供述(见侦查卷P37)“除了我和肖某拿了钢管外,其他人都没拿什么工具”,这就证明周某没有持械打人。

三、从起诉书本身的表述,也证实了周某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持械聚众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周某……主动按下按钮将后备箱打开,周富与肖某便从后备箱中拿出钢管去殴打对方人员”,公诉机关起诉书证明周某没有持械打架。

周某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当然不应对他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纵观全案,罗某是有其自身疾病和饮酒的原因,也应当减轻其他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对于矛盾激化导致惨案发生,其他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就民事部分,本辩护人愿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达成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司法公正,给周某一个公正判决,真正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辩护律师:罗律师

2013年3月28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周某涉嫌聚众斗殴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周某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一审辩护人。现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并与公诉人一起商榷,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代表周某及其亲属对罗某非正常死亡表示衰悼,对其亲属表示真诚的问候,但作为周某的辩护律师出庭履行职责,也是我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聚众斗殴,本辩护人认为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周某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人周某案发前不认识邓某,与肖某不熟,且与罗某无怨无仇,其无参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周某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故意,也就恰恰说明周某没有参加聚众斗殴的故意。

1、周某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见公安侦查卷P53页),证实了其案发前不认识邓某,也不想参与打架。周某在公安机关是这样供述的“我其实不认识邓某,当天打架时,听白衣中年男子喊了他的名字,我才知道邓某的名字,以前和邓某没有任何交往”,这就表明周某案发前不认识邓某。

2、周某不想参与打架斗殴,没有主观故意(见侦查卷P53页)。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我和邓某、肖某都不熟,我不想帮他们的忙”。

二、客观上周某没有聚众,也没有动手打人,更没有持械打人。

周某乘坐周某的小车,帮一个叫“军军”的人办酒席买菜,不认识邓某,在案发前对事情如何起因并不知情。

周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见侦查卷P54页),“打架发生后,我没有动手”。

周富在公安机关供述(见侦查卷P37)“除了我和肖某拿了钢管外,其他人都没拿什么工具”,这就证明周某没有持械打人。

三、从起诉书本身的表述,也证实了周某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持械聚众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周某……主动按下按钮将后备箱打开,周富与肖某便从后备箱中拿出钢管去殴打对方人员”,公诉机关起诉书证明周某没有持械打架。

周某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当然不应对他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纵观全案,罗某是有其自身疾病和饮酒的原因,也应当减轻其他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对于矛盾激化导致惨案发生,其他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就民事部分,本辩护人愿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达成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司法公正,给周某一个公正判决,真正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辩护律师:罗律师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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