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
1、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不生效,是可以反悔的。
2、离婚协议一经在民政局备案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若能证明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4、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愿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如果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谈判成功,或者对方蛮不讲理无法交流,或者对方拒绝谈判,此时再进入诉讼阶段。
法院要审查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同时会一并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当然就不会再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诉讼过程中依然需要谈判,法官会主持调解,律师也会参与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谈判,也可以私下谈判。诉讼阶段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思想压力,律师如果注意火候,注意技巧,仍有促使双方谈判成功的可能。在诉讼阶段不理智的当事人有时是情绪激动,难以静心谈判,甚至仇人相见分外红眼,因此此阶段谈判相对较困难,仍应当以诉讼为主谈判为辅,以诉讼逼谈判,以战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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