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女抚养费的法律标准需综合判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特殊情形下可调整比例。若有证据证明给付方收入极高,子女的实际需求通常不会按其收入的20%-30%确定,会结合子女生活地区实际水平考量。若一方收入极低,维持自身生活都困难,法院也会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当子女患病上学等有特殊需求时,可适当增加费用。
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探视方有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
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对方探视,探视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若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可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保障探视权实现,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