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方面,若子女共用同一居住地,可凭借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双方长期居住于一处;邻居的证人证言也能证明其日常生活互相照顾、共同起居。
经济供养上,有支付子女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的转账记录、缴费凭证,可证明经济上的共同维系。在教育方面,学校出具的家长参与活动记录、家长会签到表等,能体现共同参与子女教育的情况;医疗中家属签字记录等,可证明共同承担照顾子女看病等责任。
离异子女是否算共同生活的子女,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若离异后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居住,日常生活由该方照料,经济上也依赖该方,与该方形成紧密生活共同体,就算与该方共同生活的子女。比如子女日常起居、教育医疗等事务由共同居住方负责。但如果子女不与父母任何一方居住,而是独立生活或由他人照顾,就不算与父母任何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此外,即便子女未共同居住,若父母双方仍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等责任,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