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女方不要孩子且不出抚养费,若双方协商一致,该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不过,此协议不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后续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经济状况等原因,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孩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未支付抚养费的女方主张抚养费,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所以,虽离婚协议有约定,但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与探视权并无直接关联。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和抚养责任。探视权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规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其支付。而不能因为未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同样,也不能以对方不让探视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两种权利义务相互独立,应分别处理。若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若一方阻碍对方探视,对方也可起诉主张自己的探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