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等,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生活条件的一方较有优势;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且适宜成长的环境更受青睐;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积极履行抚养义务、有时间陪伴孩子的一方更具竞争力等。例如,一方收入稳定且有宽敞住房,另一方工作不稳定且居无定所,那么前者在争取抚养权上更有利。总之,一切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