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严重疾病等不宜抚养情形。二是孩子两周岁以上,女方若有下列情形更有利争取: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三是孩子八周岁以上,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女方能获得孩子意愿支持的,在抚养权争夺上更具优势。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女方争取探视权,首先可与男方协商确定探视的方式、时间等具体内容,并写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判定。
一般来说,法院会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合理的探视权,以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比如确定每周或每月固定的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可以是见面探视、接走短期共同生活等。女方应积极证明探视对孩子有益,如自己的生活稳定、能给予孩子情感关怀等,以此争取更有利于自己的探视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