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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主要依据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7次举报

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感情在前次起诉后仍未改善,矛盾未解决,进而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第二次起诉时,若能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或有新证据表明感情破裂,法院大概率会判决离婚。
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该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同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般而言,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尤其第二次起诉距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感情破裂而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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