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起诉方,若期望由法院作出判定双方离婚的裁决,则需确保拥有充分且满足判决离婚条件的法证依据。
在此基础上,法院将依照起诉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提交的对应证据来做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起诉离婚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 若申请离婚之申请人欲启动司法程序,则应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
此等管辖权法院应依据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双层要素来予以明确界定。
通常情形下,申请人于寻求离婚诉讼之解决路径时,应赴被告之住所地之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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