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抚养费案件中,若对方确实没钱,一般不能撤诉。因为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的重要资金,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即使对方当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能随意撤诉,而是应持续关注其财产状况,待其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不过,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确无履行能力且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总之,不能随意因对方没钱而撤诉,需依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抚养费未执行到位,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如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但如果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等情形,也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所以,强制执行抚养费未执行到位并非绝对不能中止,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