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纳蔽同所有或者喊茄腊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郑滑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协议,其有效性乃源自于夫妻双方的共识与共同确认。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享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能够就彼此之间的财产事宜取得一致意见和订立相应的协议制度。他们有权决定将某项特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持有或以某种方式在二者之间进行分配;无论采取何种方案,均应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只要经过双方亲自签署,这份协议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对双方形成绝对的法律约束力。尤其在涉及离婚诉讼时,争议双方必以该财产协议作为依据处理相关财务问题。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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