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资产可以视为夫妻一方的专属个人财物:
首先是双方单身时各自拥有的财产,其次是从身体受到伤害后所得到的赔偿或者补偿款项,还有通过遗嘱或者赠予合同确认仅属一方所有的财产,再者是专门供某位家庭成员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最后则是其他依法应归属给一方的特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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