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被中止的女方应当恢复探望。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离婚案件中,男方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有利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包括: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9.男方还需要注意,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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