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您或您的配偶需要离婚,我们建议您直接前往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倘若您认为您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果,那么人民法院将有可能批准您们离婚。
同样地,如果您与您的配偶都愿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也会批准您们的请求。
然而,请注意,您们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您们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配等问题已经做出妥善处理后,他们将会为您们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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