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倘若某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给照顾孩子的另一方,那法院是有权利去实施强制执行的。
关心和爱护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有权依照离婚协议书中的规定,向另一方追索所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
若此做法无效,那么他们还可以寻求法院的权威支持,通过起诉来追索子女抚养费。
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公正判决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如果之前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未采取积极行动,我们就可以根据该项判决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除此之外,作为直接抚养儿童的一方,也能够根据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中所包含有关子女抚养俾的条款内容,向前述方追索子女抚养费用。
假如这些努力还是不幸失败了,我们依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孩子抚养费用;
当然,这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在任何时间,您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追索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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