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补发离婚证书并非必须由本人亲自出席办理。
若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申领新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档案资料齐全并且档案中的信息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相互吻合,那么就可以选择由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士需要提交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这份委托书应该详细注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编号、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日期及其对应的负责登记部门、当前的婚姻状态、委托事项以及受托人的姓名与身份证件编号等关键信息。
此外,受托人还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以备查验。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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