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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抚养权变更的具体程序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一、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再婚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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