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1.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2.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原则,即不论是否拥有抚养权,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支付终止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无条件给付期限:通常是从孩子出生到18周岁为止。这是抚养费支付的最基本期限。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这主要适用于孩子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这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在这些情况下,父母仍然需要负担抚养费。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父母可能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但他们作为监护人的身份并没有被剥夺。因此,他们仍然有责任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包括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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