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般归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该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务中,如果能证明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没有,只能去被告户籍地起诉。
对于一审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不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除离婚外,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有异议,还可以到更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即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两种途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快速、简便,且对夫妻双方的感情伤害较小。
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必须建立在双方真正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否则可能会出现一方反悔或事后觉得不公平的情况。
2.诉讼离婚则是当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同时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诉讼离婚的优点在于具有法律效力,但缺点在于程序繁琐、时间长、对夫妻感情的伤害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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