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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4次举报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是不需要冷静期的,协议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首先,您需要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下,我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必须在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告的常住地址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相符,那么您可以选择在其常住地址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


其次,您需要准备齐全的诉讼材料。


这些材料主要包括诉讼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及其相关的婚姻登记文件、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资料。


接下来,您需要将上述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以申请立案。


最后,由法官依据庭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判意见。


若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会制作《民事调解书》;若无法达成调解且当事人不愿撤诉,则会制作《民事判决书》。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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