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内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其性质属于混合合同,既包含夫妻人身关系的处理,也包含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条款,如同意离婚等,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证据。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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