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纠纷诉讼费的收取方式:
1、若涉及的经济纠纷标的额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纳入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不另行缴纳且离婚诉讼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2、若涉及的经济纠纷标的额总额超过20万元的,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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