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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证据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0次举报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证据包括多个方面,具体为:


  1.结婚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的相关证据。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1)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2)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等。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如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等。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等。


  8.双方经济状况,如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如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等。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等。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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