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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次举报

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两个:


第一、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起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生活。


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者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是不好说清的,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


因此,必须收集相关证据使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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