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它主要包括: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储蓄、衣物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结婚时制备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予人特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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