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携带离婚协议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
3.查验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和相关证件材料;
4.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完成签名和按指纹,同时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
5.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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