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未在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将房屋作为陪嫁赠与,那么,该房屋为女方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该陪嫁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男女双方已在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父母将房屋作为女儿结婚的贺礼赠与,在女方父母未明确表明是赠与女方个人,还是赠与新婚夫妻的情况下,虽然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女方,但应视为父母将作为嫁妆的房屋赠与夫妻双方,女方及父母是将房屋作为嫁妆进行陪嫁,那么,表明女方及其父母都同意将房屋赠与夫妻双方。如果,男方将婚前房屋作为彩礼赠与女方,那么,也不能一定认为该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
3、关于女方及其父母将房屋陪嫁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夫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