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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房产是夫妻共同房产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6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三)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四)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五)结婚前,父母出资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六)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七)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八)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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