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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8次举报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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