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民法典》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规定了禁止通过婚姻来向对方索要钱财和用钱来交易促成婚姻。正因为彩礼未在《民法典》中明文规定,所以彩礼纠纷问题屡见不鲜。
如有以下几种情形查明属实,是能够退还彩礼的:
第一种,男方给了女方彩礼,约定了好了结婚时间,但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感情不能继续,无论是哪一方毁约,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男方能够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第二种,男女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后,但是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并没有在婚后一起生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男方也是能够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第三种,彩礼是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彩礼超出了男方家庭经济承受范围,给男方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此处的生活困难是指,男方给了彩礼之后,靠自己的力量连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维持了),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可退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