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
它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
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一)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二)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