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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处理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0次举报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所以说,女方出轨提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要视情况而定。只要女方无重大疾病并愿意抚养孩子的,两岁以下一般是归女方抚养。超过两岁的,就要视情况而定,一般会结合孩子的意愿和双方的条件来判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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