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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

作者:陈玲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5次举报


 对于父母离婚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如父母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因素可优先考虑(但不是绝对的):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了,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


  对于父母离婚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夫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三)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四)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五)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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