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在中山做建材生意的,2020年期间有个朋友甲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500万,2023年到期一直未还。虽然仅有甲一人在借条上签名,但我知道他老婆是某私企文员每月只有几千元死工资,而他小孩2021年就到澳大利亚留学,每年几十万费用,肯定不是他老婆个人收入能承担的,甲某肯定有将投资经营收入支付小孩的学费。故我能否以该债务为夫妻共债为由,要求甲方的老婆也承担还款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角度,建议你以甲方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争取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有进一步法律需求,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