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韩某与A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始于韩某向一审法院主张韩某与医院之间自2009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法院认同。
办案过程
韩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手册、技术等级证书、结业证、工牌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用以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自2009年2月起在医院工作。A医院则对韩某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入职时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韩某与医院之间自2009年7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医院承担案件受理费。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认为韩某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自2009年7月开始在A医院工作。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韩某提交的证据,尤其是工资发放的签名表格、工资账户交易明细以及证人证言,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证明了其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医院对证据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用人单位则有责任提供反驳证据。
律师点评
本案中,韩某的代理律师孙玉蕾律师为韩某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还在法庭上有效地应对了医院方的质疑。本案的成功,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以免在争议发生时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
本案的胜诉,为韩某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