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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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二级,在律师帮助下减免了相当一部分的刑期处罚

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4日 3513人看过 举报

2023-08-04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1 1122 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其他共计八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何某,致何某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何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委托孙玉蕾律师为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并在案件进入到检察院环节,就案情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检察院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董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故滋事,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孙玉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0311912839,2002年通过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1371520********39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