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 3 月27 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黄某作为被告B公司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被告B公司将其承包的屋顶修缮项目防水的劳务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防水面积 90000 平方米(据实结算),每平方米 8 元,工期 40日,付款方式,本工程每完成 3000 平方米,付完成量的 60% , 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总工程量的 35%。现工程已验收完毕, 但是被告迟迟不支付劳务费。
A公司委托孙玉蕾律师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 246575.7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 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316305.76 元。
后本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公司偿还A公司 185238.37 元,于2023 年 5 月 15 日前给付A公司 50000 元,于 2023 年6 月 25 日前给付A公司 70000 元,剩余 65238.37元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前付清;
二、如B公司逾期履行第一项约定的任一笔给付义务,A公司可就第一项中约定的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B公司撤回对A公司的反诉请求;
四、B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 日一次性给付A公司工程保修金26223.07 元(A公司就其施工的65557.68 平方米工程负有质保义务),如B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保修金义务,A公司可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A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A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6045元减半收取 3022.5 元,保全费 2102 元,B公司缴纳的反诉案件受理费 1187 元,均由B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