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13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1 月,被告人沈某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黄某(已判决)等人用于收款、转账。经查,沈某银行卡流水共计75 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某委托孙玉蕾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并在案件进入到检察院环节,就案情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沈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对被告人沈某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