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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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案例,代理原告一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确认被告的房产赠与的法律行为无效

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M和N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5个子女,长子A,次子B,长女C、次女D、三女E。2003 年, M和N共同建设房屋两间,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06 年N去世。2011 年,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同 8 月 31日,M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2021 年 8 月 12 日,M又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回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确定M的回迁安置房屋。M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老年脑等疾病、意识不清,需要五个子女轮流照顾。M不识字,没有阅读能力,仅能书写自己的名字。2021 年 12 月 24 日因病去世,在处理M遗产时,发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第三人A名下。

B、C、D、E委托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M赠与A房产行为无效。

A辩称,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被告受赠与的房产是老人生前自愿赠与被告的。原告诉求中要求分割一半属于去世老人(M妻子N遗产)无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期。在办理房产赠与登记各个环节及程序都是合理合法的并没有任何瑕疵。M一直都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无论从老人的生活起居到看病就医,直至老人去世所有花费一直都是由被告自行承担的,原告根本没的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均没有违反,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M和N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房屋两间,属于M和N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N 2006 年 4 月 1 日去世后,继承开始,M与本案原、被告系其法定继承人,N遗产部分按均等份额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M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时,将N遗产部分赠与被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M赠与被告A房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A负担




孙玉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0311912839,2002年通过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