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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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驳回对方要求分割财产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部分诉讼请求

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6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1 年左右认识,2007 年 9 月 12 日登记结婚,2010 年 8 月孩子谢兆轩出生。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孩子出生后,家庭事务逐渐增多,被告依然在生活上不照顾原告和孩子,在经济上也不支付家庭的日常开支,不尽家庭义务。更令人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与原告一言不合,便对原告恶言相向,甚至殴打、谩骂原告。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使原告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22 年1 月,因家庭琐事,被告又一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时,原告回娘家居住,自此开始与被告分居。综上,原被告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生气吵架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且再无和好的可能。另外,被告自 2020 年以来,多次在不同的地点与不同的女子嫖娼, 期间对嫖娼的服务内容及价格、对方的年龄等多次讨论,被告的这一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加之,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而且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损害赔偿。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 因此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系初中同学,初三那年(即 1996 年)就互有好感,放学经常一起回家。1997 年,上高中后双方就开始谈恋爱,因为处于学习阶段,学校不允许家长也反对,基本都是秘密见面和写情书,曾经还被老师发现叫过家长,但依然没有阻断两人的感情。2001 年考大学, 因为双方父母反对,被告在北京上的大学,原告去湖北和泰安上大学。后来原告姐姐向被告母亲要了被告的联系方式,原告联系被告后,两人的感情又开始升温,大学期间原告曾经两次到北京 探望被告,被告也曾去湖北和泰安探望过原告,双方一直在联系。 毕业后双方回到聊城,因快到了结婚年龄,两个人青梅竹马,感情深厚,所以双方父母也认同了两个人的感情。2007 年上半年被告与原告订婚,2007 年 9 月 12 日登记结婚,2007 年 10 月 28 日举行婚礼。结婚后和被告父母同住,一家人相敬如宾,其乐融融。2010 年 8 月 13 日婚生子出生,被告父母开始起早贪黑,呕心沥血的照顾孩子和整个家庭。被告初为人父,也开始照顾孩子,因工作较繁忙,父母和妻子照顾的要多些。双方的感情还是很好,都盼着孩子能够茁壮成长。可以说在孩子上小学前,一家人几乎没红过脸,双方父母关系融洽,被告夫妻关系融洽。2012 年 11 月,公司安排被告晋升并去德州工作,为了事业和家庭收入,能给孩子妻子过更好的生活,原告同意后被告去外地工作。被告半个月回来一次,在家住 1-2 天,原告也有工作,被告的父母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和大部分的照顾孩子,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等工作, 孩子姥娘空余时间也经常来看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慢慢 大,被告的工作也逐渐繁忙,两口子在一起一个月就呆 4-6 天, 日子逐渐归于平淡,慢慢的原告和被告的母亲有时也会因照顾孩 子或生活问题有所不同看法。孩子的衣服从小到大,大部分都是 被告的母亲给买的,原告的每个要求,被告的父母都会想办法满足,同时承担了被告三口很多生活开支。被告的工资最早是每个月打给原告,后来被告工资卡由原告保管,每个月发工资后,原 告拿出一部分给被告作为生活费。2020 年 10 月,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辞去外地工作回到聊城与原告及孩子一起生活。被告夫妻有时因生活琐事虽也发生过争执,但被告从没有打过原告。2022 年 1 月底,因为家庭琐事,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来被告一直想和好,但原告一直在躲避,被告及父母去看孩子经常也被拒绝。 综上,被告与原告婚前感情深厚,婚后感情也很好。被告一直承 担着家庭的开支和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只是近期双方沟通问题 导致了隔阂。被告为了家庭和孩子的成长一心和好,且双方有和 好的可能。因此,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

法院认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称被告存在嫖娼行为,庭审中,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原被告至今已携手走过十四余年的婚姻旅程,并育有一子,本应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二人都应对彼此倍加珍惜,尽力维护家庭的稳定。然而被告却违反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忠实义务,实属不该。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原被告婚生子于 2010 年 8 月 13 日出生,已满八周岁,经询问,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 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庭审中,被告称其有固定收入,每月5500 元,故法院认为以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 元为宜。

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过错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虽有过错行为,但不符合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 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自 2022 年 5 月份开始于每月 20 日前支付抚养费 1300 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享有探望权, 原告应予以协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负担。



孙玉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0311912839,2002年通过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