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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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之间产生房产纠纷,一审败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且驳回对方的所有原审诉讼请求

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系夫妻关系,M与N系夫妻关系,A与B系M的弟弟和弟媳。2013 年 5月,A、B购买了小区房产。2020 年 9 月 27 日,A、B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将上述房产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合同签订当天,案外人将购房定金1万元直接交付给了M。2020 年 10月 13 日,案外人将剩余 59 万元的购房款交付给B后,B将59 万元房款全部转款至M处。2020 年 10 月 14 日,M将上述款项中的 593500 元转款至N账户,用于偿还N名下新购房产的贷款。此后,M向A、B补充出具了借条,借 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 60 万元,年息 5%。2021 年 12 月 13 日,A、B向法院起诉,要求M、N偿还借款本金 60 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M、N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B偿还借款本金 60 万元及利息。

上诉人N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孙律师提出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 原审法院认定“2013 年 5 月,A、B购买了室房产”是错误的。1. 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T(A父亲)书写的证明,从该证明的内容可以看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A名下,但购买人系T夫妇,且A、B对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房屋的购买人为A、B是错误的。2. 本案事实是:上诉人与M结婚时,T夫妇承诺房屋是M的房产,且二人婚后一直在此居住。上诉人与M因房屋名字不是M而发生争执,M及其父亲T均告知该房屋首付是用M的转业费购买的,因M与前妻正在闹离婚担心房屋被分割,才写的A的名字。后T夫妇为了避免M、A兄弟日后发生争执,对其全部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书写分家协议,将案涉房产分给上诉人与M所有。因此,买卖案涉房屋所得款应属于上诉人与M所有。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陈述买卖案涉房屋时是M和买房人商谈,定金1万元也是支付给M的。因案涉房屋登记所有人为A,房款支付给A,A收到房款后就将房款转给M,也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的房款应归上诉人与M所有。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只因上诉人与M夫妻关系出现矛盾,M与被上诉人虚构借款事实, 伪造借款收据,意图让上诉人与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M与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二)原审法院认定“M向A、B补充出具了借条, 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 60 万元,年息 5%”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且在原审开庭时,被上诉人表示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只是在补借条时M自己写的利息。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利息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进行裁判,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M与被上诉人虚构借款的事实,伪造了借款收据。因此,本案不是借款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就已经失效,原审法院再依据已经失效的法律进行裁判,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N、原审被告 M与被上诉人A、B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A、B在一审中提交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买卖 合同、M出具的案涉 600000 元借条以及B向M转账590000 元的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拟证明其将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以 6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并将房款出借给M、N夫妇,用于偿还N名下新 购房屋的贷款。N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房产虽登记在A名下,但实际上由M、N夫妇使用,并在一审中提交了M、A父亲T书写的证明以及分家协议加以证明。证明中明确载明,“T夫妇于 2013.7.29 购置房……由于现实情况及各种原因暂用二儿子A个人名字,但暂供大儿子M使用,产权归T夫妇”,A、B在证明下方签字。从一审法院对A、B的询问笔录内容来看,二人均认可证明系T书写,证明内容属实,也确实写过分家协议,只是因为二人不同意,才未在分家协议上签字。综合分析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A、B主张案涉房产系由其二人购买、 所有,并将房款 600000 元出借给M、N,缺乏证据证明。

案涉 600000 元借条是由M事后补充出具的,M对此予以承认,同时结合A与M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以及M与N因感情不和而处于的分居状态,法院有理由怀疑M与A、B存在串通出具借条的嫌疑,仅凭M出具的案涉600000元借条以及B账户向M账户转账590000 元的事实, 并不足以证明M、N与A、B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一审法院认定M、N与A、B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并判令M、N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N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A、B的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900 元,保全费 377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800 元,均由被上诉人A、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孙玉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0311912839,2002年通过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