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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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

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2日01时许,在聊城市高新区西头工地,因琐事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抓扯中被告人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之伤情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委托孙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住院治疗及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应予以支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其主张的医疗费4008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7970元、护理费898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500元。被告人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应予以扣除。

对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616日起至20221115日止。)

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医疗费40082.75元(已付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7970元、护理费8985元、交通费500元,共计66487.75元。

孙玉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0311912839,2002年通过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