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0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因没有闲置资金无法借给被告,被告就让原告分别去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办理透支卡,然后将透支卡让被告使用。原告碍于面子办理了透支卡,然后交于被告使用。开始,被告还能按时还款,后来,被告不能按时还款造成原告逾期、封卡等情况。原告通过其他方式已经偿还了部分欠款。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推脱。
因此原告委托孙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借款本金数额有待进一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可待被告确认后可以给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项448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