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玉蕾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9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洋某因张某不接电话、不配合进行银行卡绑定刷脸,导致利用张某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无法出售,在张某吃饭的饭店门槛共同殴打张某,又讲张某带至岸边继续实施殴打。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洋某(年满十六周岁)明知他人售卖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多次收购他人银行卡共3套销售给李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90万元,属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上述两案中,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属自首。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孙玉蕾律师作为洋某的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洋某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什么是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