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玲玲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0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因家政服务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曾为被告提供家政服务,后因在实木衣柜黏贴挂钩导致损坏,被告暂扣了原告2000元服务费。原告在催讨服务费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口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的被告及家人的照片视频,并公开道歉,理由是原告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被告的行为虽有不当,但未达到侵犯原告人格权的程度,属于道德评价范畴。同时,法院也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认为原告已删除了相关照片和视频,且这些内容并未侵犯被告的肖像权。
立案与审理: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事实查明: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起因、双方的争执过程以及原告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本案是一起因家政服务费用问题引发的人格权和肖像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争执内容和性质,以及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人格权和肖像权保护的审慎态度,同时也强调了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言行的自我约束。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言辞有不当之处,但并未造成原告生活安宁的影响,因此不构成侵权。对于被告的反诉,法院在核实原告已删除相关内容后,也未支持其请求。这一判决有助于引导公众在网络环境中合理表达意见,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