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玲玲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0日 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置房产向案外人借款145万元。后双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离婚后,案外人将原告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调解,原告承担了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958,498元。原告认为,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该笔债务应为被告个人债务,故在清偿后向被告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之前的民事调解过程中已经就案涉债务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关于追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立案与审理: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13日组织了庭前会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委托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事实查明:法院查明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债务情况、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以及原告向案外人还款的事实。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追偿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以及原告在先前民事调解中的意思表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强调了在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此外,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函费也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不予支持。这一判决有助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和债务问题时应更加谨慎,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