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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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应对朱批捕的 辩护意见

作者:王翻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7日分类:答辩状浏览:607次举报

关于不应对朱批捕的

辩护意见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朱父亲朱智广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朱宇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经过了解案发当时在场人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朱过失致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朱昌宇不予批捕,并及时对朱昌宇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朱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一)、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成立犯罪的前提;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三)、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关于本案的基本经过(犯罪嫌疑人朱宇陈述称):“2015年9月21日晚上大概九点多,收了我岳父赵景军的玉米后,我把收收割机上的水箱及周围打扫一遍,上车发动机器准备去收死亡老头那家去收玉米,把车转变走了20多米,到他家地头,我听到我父亲喊快来人,我停下车,跑到我父亲面前,发现我父亲怀里抱着一名老人,发现老人口里流着血,我父亲就喊人打120。大概过了3.4分钟,那名老人就不行了。后来就没有让120过来”。

朱的父亲朱智广陈述称:2015年农历八月初九晚上十点左右,我儿子朱开我们的一辆玉米收割机在贺庄地里收玉米,收好后,到梁庄地里去收。吉华(吉玉珠之子),车走在前面,我和吉华等七八个人在后面跟,有老头侄子、娘家侄子,还有我二儿子朱昌振、我侄子朱士文。我们一起下走着说着话。车走过后走的4、50远,至吉华家地头了,我发现地里有一个矿灯亮着。我就去捡时,发现有一老头在地上趴着(不认识),我把他翻过来,发现他嘴里出血,我就叫人,他们就到跟前,到跟前后发现人就不行了。吉华到现场后说是他爹,我才知道老头是谁。当时没有听到碰撞的声音,也没有看到是怎么回事,当天晚上现场地里就着火了。

针对本案:

事实上,已发生了吉玉珠死亡的后果。但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是否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及吉死亡后果与朱的过失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朱驾驶机动车致死吉玉珠,因为在场的人均没有看到是朱驾驶玉米收割机将吉拐倒或者碰倒,辩护人会见朱昌宇时,朱辩称“车发动后,车大灯全亮,向前可以看到三、四十米远,左右看到的比车还宽,车一起步就拐弯,速度不快,停车的地方离吉玉珠倒地的地方有五、六米远”。而县公安局太公(张)鉴通字号鉴定意见书仅是对吉玉珠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吉玉珠系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而急性大失血死亡。该鉴定意见并没有确定其死亡后果是由于驾驶机动车所碰撞。现场也无车辆轮胎痕迹表明朱昌宇驾驶车辆从吉玉珠身边经过。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判断,在收割机发动后即拐弯,在极低速以及车灯全亮、机器声音轰鸣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是以看到或者知道车即将启动,会将自身置于安全的位置。假如,系朱昌宇驾驶收割机将吉玉珠碰到或者挂倒,那么必然会有碰撞的痕迹,而且碰撞的力量也只有非常大的情况下才可以导致多根肋骨骨折,这必然得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车辆运行非常快才可以产生强大的冲击力,但这又与车辆刚起步且在拐弯速度缓慢而不符。

刑事诉讼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起诉及审判定罪时都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昌宇我们不能做有罪推定,即认为当天晚上就朱昌宇开玉米收割机驾驶了机动车辆就是朱昌宇将吉玉珠碰死亡的,这显然是一种有罪的推定,是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相违背的。

故,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朱昌宇驾驶玉米收割机与吉玉珠有接触的情况下,吉玉珠的死亡后果与朱昌宇之间是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建议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昌宇不予批捕,及时对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以上意见,请予以采纳。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翻,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轻工业研究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0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